楊國華:公約說明的局限找九宮格私密空間性――以“原資料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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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中國參加WTO時許諾:撤消一切產物的出口稅,但議定書附件6所羅列的產物除外(議定書第11條第3款)。附件6羅列了84種產物及其出口稅的下限,分產物從20%到50%不等。如許一項許諾,能否意味著中國永遠不克不及對其他產物征收出口稅,并且對這84種產物所征收的出口稅永遠不克不及跨越規則的下限?能否意味著中國也不克不及對其他產物采掏出口稅之外的出口限制辦法?

對于第一個題目,答覆能否定的。WTO協定中有良多破例條目,為各成員承當的任務供給了“平安閥”,以便各成員在特別情形下背叛這些任務。有任務,就有破例,這是WTO協瑜伽教室定的基礎思緒,也是權力與任務均衡的一種表現。假如沒有破例,WTO成員就不敢承當任何任務了。例如,《WTO協議》第9條規則,在破例情形下(inexceptionalcircumstances),WTO的最高權利機構部長會議可以決議寬免某個成員的某項任務。第10條則進一個步驟規則,任何成員都可以提出修正協定。是以,中國有官僚求部舞蹈教室長會議寬免出口稅的許諾,也有權提出修正出口稅的許諾。寬免僅在一段時光內有用,而修正則可所以撤回這項許諾。當然,寬免要有來由,闡明呈現了什么“破例情形”;修正要實行法式,取得盡年夜大都成員的批准。

對于第二個題目,答覆也能否定的。WTO協定固然請求各成員撤消進出口多少數字限制(GATT第11條),但也有破例(GATT第11條第2款和第20條)。是以,對于一切產物,中都城有權限制出口多少數字。當然,限制出口多少數字,要合適“破例”所規則的前提,例如防止食物缺乏、維護人類安康和保護可用竭資本等。[1]

但是,我們在“原資料案”(China—MeasuresRelatedtotheExportationofVariousRawMaterials,WT/DS394/395/398。專家組判決:2011年7月5日。上訴機構判決:2012年1月30日)中所碰到的,倒是中國的出口稅許諾能否可以徵引GATT第20條停止抗辯的題目。也就是說,中國事否有權在遵照GATT第20條的情形下,對84種產物之外的產物征收出口稅,或許對這84種產物所征收的出口稅跨越附件6規則的下限?GATT第20條其實是WTO體系體例內主要的破例條目,列出了10種特別的情形,一向被以為是多邊商業體系體例的“平安閥”。[2]但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上述題目的答覆倒是否認的。

專家組依照《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的公約說明方式,對中國參加WTO議定書、陳述書和WTO協定的相干條目停止了剖析。專家組的基礎邏輯是:WTO有浩繁協定,但并不存在一項實用于一切協定的破例條目(generalumbrellaexception),而是每個協定都有本身的破例條目;GATT第20條規則了WTO成員在若干情形下可以背叛任務,但這個破例條目僅實用于GATT中的任務;要想第20條實用于議定書中的任務,就必需在議定書中做出規則。是以,鑒于議定書中沒有如許的規則,專家組以為出口稅許諾不克不及徵引GATT第20條。

專家組認可:“GATT第20條的實用題目,事關參加議定書在《WTO協議》中的位置,以及WTO法令和機制內分歧文件之間的關系。”[3]“第11條第3款沒有徵引GATT第20條的權力,意味著中國與良多WTO成員有所分歧;這些成員經由過程議定書條目或許作為開創成員沒有被制止應用出口稅。但是,依照擺在眼前的文本,專家組只能推定這是中國和WTO成員在參加會談中的意圖。這種情形孤登時對待,能夠是不服衡的(imbalanced),但專家組沒有找到徵引第20條的法令根據。”[4]也就是說,公約說明的成果是,中國能夠承當了一項“不服衡”的任務,但找不到“權力”的法令根據讓這項任務“均衡”起來。此時,我們仿佛看見“雙重接濟案”(DS379)專家組站在我了救女兒的突然出現,到那個時候,他似乎不僅有正義感,而且身手不凡。 ,他辦事有條不紊,人品特別好。除了我媽媽剛們眼前,攤開手聳聳肩:應用非市場經濟方式,對某種產物同時征收反補助稅和反推銷稅,是能夠呈現“雙重接濟”題目的,但WTO現有協議卻沒有對這個題目做出規則,是以我們“心有餘而力不足”。

GATT是GATT,中國議定書是中國舞蹈場地很難說。聽著?”議定書。中國議定書中的許諾可否徵引GATT第20條,簡直是一個“復雜的法令題目”(complexlegalissues)。[5]“中國出書物和音像制品案”(DS363)專家組想回避這個題目,采用了“假定成立”(assumptionarguendo)的法令剖析技能,即先假定第20條可以徵引,然后直接審查(a)項的請求能否獲得了知足;假如知足了,則回過火來處理可否徵引的題目,而假如沒有知足,則沒有需要停止剖析了。專家組的審查結論是:中國的辦法非為維護公共品德所“必須”,是以關于這個“復雜的法令題目”,專家組沒有做出判決。但上訴機構知難而上,牢牢捉住議定書第5條第1款的開端語“不傷害損失中國以合適《WTO協議》的方法治理商業的權力”,以為中國的被訴辦法固然是關于商業權許諾的,即只答應某些企業從事相干貨色的進出口,但與中國對相干貨色的治理,即對涉案貨色的內在的事務審查,是親密相干的。換句話說,限制進出口商,是為了對相干貨色停止內在的事務審查,而GATT恰好是關于貨色商業的,中國當然有權徵引GATT第20條停止抗辯。上訴機構經由過程這種“親密聯絡接觸”,確認了議定書與GATT之間的“直接關系”,專家組遺留的“復雜的法令題目”水到渠成。[6]

但是這一次,上訴機構,與“中國出書物和音像制品案”雷同的三小我,[7]應用了雷同的《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的“綜合方法”(inaholisticmanner),卻做出了判然不同的判決,即批准專家組的判決,以為中國出口稅許諾不克不及徵引第20條停止抗辯。[8]

我們對此覺得很是迷惑。在“中國出書物和音像制品案”中,上訴機構以為,“專家組在本案中應用這種技能,有悖于WTO經由過程爭端處理增進平安和穩固性之目的,無助于處理爭端,并且對中國若何實行任務帶來了不斷定性,”是以找到了議定書與GATT之間的“直接關系”,發明性地論證議定書中的商業權任務可以徵引第20條破例,加強了WTO協定簡直定性。[9]在“雙重接濟案”中,上訴機構以為“雙重接濟”“違背常理”(counterintuitive)[10],并且捉住反補助協定第19條第3款“恰當數額”(appropriateamounts)中的“恰當”一詞認定“雙重接濟”守法。[11]本案專家組給出的說明,是一個權力與任務不服衡的成果,那么上訴機構為什么不克不及再次“自告奮勇”呢?出口稅顯然是關于貨色商業的,而GATT則是關于貨色商業的規定,上訴機共享空間構為什么不克不及用“中國出書物和音像制品案”中的思緒處理題目呢?中國議定書和陳述書中的浩繁條目,特殊是中國所援用的那些條目,私密空間莫非不克不及看出議定書與GATT之間的“直接關系”,從而有助于找到恰當的詞匯做出對的的說明嗎?

在“雙重接濟案”中,我們感到判決反應了上訴機構的價值不雅,即“雙重接濟”不合適多邊商業體系體例的主旨,是以想方想法發掘出協定的精力和內在的事務,“按照國際公法的習氣說明規定廓清協定的規則”,[12]不只有用處理了爭端,並且保護了公共享空間平,加強了成員對于多邊商業體系體例的信念。在阿誰案件中,我們還感到,比擬于這個價值不雅,《維也納公約法條約》只是論證方式,由於我們看到,專家組也實用了這種論證方式,但卻得出了相反的結論,是以我們感到價值不雅是本質,若何說明只是情勢。也就是說,公約說明的方式是為價值不雅辦事的。但是,在本案中,面臨這種權力與任務的不服衡,對于“專家組只能推定這是中國和WTO成員在參加會談中的意圖”如許的說法,上教學場地訴機構怎能坐視不論呢?

在“雙重接濟案”中,專家組拘泥于協定的文字,做出了不公平的判決。而在本案中,上訴機構也拘泥于議定書的文字,保持了專家組的權力與任務不服衡的判決。既然作為“終審法院”的上訴機構也是一副“力所不及”的立場,那么在需要的情形下,假如中國確切需求采掏出口稅辦法,則只要啟動《WTO協議》第9條和第10條的法式,請求短期“寬免”和永遠“修正”了。(2012年2月7日)

附錄一:議定書第11條第3款及附件6

《中國參加議定書》個人空間第11條第3款規則:“中國應撤消實用于出口產物的所有的稅費,除非本議定書附件6中有明白規則或依照GATT1994第8條的規則實用。”附件6羅列了84種產物及其出口稅率,并在注釋中闡明:“中國確認本附件所含關稅程度為最高程度,不得跨越。中國進一個步驟確認將不進步現行實行稅率,但破例情形除外。如呈現此類情形,中國將在進步實行關稅前,與受影響的成員停止商量,以期找到兩邊均可接收的處理措施。”

附錄二:專家組陳述

一個國度參加WTO,是經由過程與其他WTO成員會談完成的。依據《馬拉喀什協議》第12條的規則,參加成員要與其他成員“約定條目”。良多會談過程都連續多年,最后構成具體的會談協定。參加WTO的前提記錄于《參加議定書》和《任務組陳述》。會談所告竣的協定是權力與任務的準確均衡,表現在每個許諾的詳細文字中。最后,參加成員與其他成員以為,顛末密集會談所告竣的參加文件就是WTO體系體例的“進門費”。

參加議定書是《WTO協議》的構成部門。例如,《中國參加議定書》第1條第2款就規則,議定書和任務組陳述的相干部門是《WTO協議》的構成部門。本案中,一切當事方都批准這一點,并且以為WTO成員可以基于違背議定書而啟動爭端處理法式,任務組陳述中的許諾部門也實用于爭端處理法式。是以,專家組可以應用國際公法的習氣說明規定,包含《維也納條約》第31條至第33條,說明《中國參加議定書》。

GATT第20條的實用題目,事關參加議定書在《WTO協議》中的位置,以及WTO法令和機制內分歧文件之間的關系。本案中,尤其觸及《中國參加議定書》第11條第3款與《WTO協議》的其他構成部門之間的關系。在“中國出書物和音像制品案”(DS363)中,上訴機構已經說明過《中國參加議定書》實用第20條的題目,即違背《中國參加議定書》第5條第1款的商業權許諾可否徵引第20條停止抗辯。上訴機構沒有會商《中國參加議定書》與《WTO協議》中的GATT之間的體系體例性關系,而是將重點放在議定書中的相干規則。上訴機構將第5條第1款的開端語,即“在不影響中國以合適《WTO協議》的方法治理商業的情形下”(withoutprejudicetoChina'srighttoregulatetradeinamannerconsistentwiththeWTOAgreement),說明為第20條被引進了議定書,成為中國許諾的構成部門,也就是中國可以徵引第20條停止抗辯。

但在本案中,專家組面臨的不是第5條第1款,而是措辭分歧的第11條第3款。專家組從“凡是寄義”和“高低文”的角度對該款停止清楚釋。

一、凡是寄義

第11條第3款的規則是:除非附件6有專門規則或許以合適GATT第8條的方法實行,中國應該撤消實用于出口的一切稅收和所需支出(ChinashalleliminatealltaxesandchargesappliedtoexportsunlessspecificallyprovidedforinAnnex6ofthisProtocolorappliedinconformitywiththeprovisionsofArticleVIIIoftheGATT1994)。“應該撤消”表白,中國在締結議定書的時辰是有出口稅的。告狀方稱,中國參加WTO的時辰,58種產物有出口稅。議定書附件6列出了可以采掏出口稅的舞蹈教室84種產物。是以,中國參加WTO的時辰,WTO成員與中國約定,除非對于這84種產物或許以合適GATT第8條的方法實行,不得實用任何出口關稅和所需支出。而對于出口稅的程度,附件6還進一個步驟規則:除非在破例的情形下(exceptionalcircumstances),中國不得進步現行實用的稅率;當這種情形呈現時,中國應該在提稅之前與受影響的成員商量,以尋覓彼此接收的計劃。專家組發明,第11條第3款沒有直接說起GATT第20條或許泛泛說起GATT的規則,也沒有包括第5條第1款那樣的開端語。

中國徵引附件6中的“破例的情形”一詞,以為中國有權徵引第20條。但專家組以為,第11條第3款提到了小樹屋若干破例:附件6所規則的以及GATT第8條所規則的。第11條第3款準繩上是制止應用出口稅的,除非實用于附件6所列明的產物。附件6對所列出的產物規則了最高稅率,并且闡明:中國許諾所列的稅率為最高稅率,不得跨越;中國進一個步驟許諾,除非在破例的情形下,不得進步現行實用的稅率。專家組以為,這兩句話的寄義很是明白:“最高稅率”斷定了出口稅的終極下限,而第二句話則表白進步稅率只要在破例情形下并與受影響成員商量后才時隔半年再見。幹實行。

第二個破例是“以合適GATT1994第8條方法實行的稅收和所需支出”。專家組以為,這句話明白表白,中國和其他WTO成員決議,除非合適第8條,則不得實行出口稅、稅收或所需支出。第8條答應良多所需支出,目標就是治理特定情形下所實行的所需支出。在第11條第3款的措辭中,專家組沒有找到普通性的破例(generalexception),受權中國在附件6或第8條之外實行出口稅。值得說起的是,第11條第3款明白提到了第8條,而沒有提到G瑜伽教室ATT的其他條目,例如第20條,并且與第5條第1款所分歧的是,沒有總體說起《WTO協議》,甚至是GATT。WTO成員是可以說起GATT或第20條的,卻顯明沒有這么做。在第11條第3款中居心選擇的關于破例的措辭,加上沒有說起《WTO協議》和GATT,表白WTO成員和中國不想將GATT第20條作為議定書第11條第3款抗辯。

二、作為高低文的《中國任務組陳述》中的其他規則

中國徵引了《中國任務組陳述》第170段。該段規則:自參加之日起,中國應確保與一切所需支出或稅收相干的法令律例合適其WTO任務,包含(including)GATT第1條、第3條第2款和第11條第1款。中國以為,“包含”一詞表白該段羅列的規則并非窮盡性的,而是指一切與貨色相干的任務,包含第20條中的權力與任務。中國還以為,議定書第5條第1款的措辭與陳述第170段很是類似,是“同義詞”(synonymous)。此外,中國還主意,DSU供給了高低文的支撐,即合適GATT第20條就是“合適WTO任務”。中國以為,一個廣泛接收的不雅點是,依據DSU,成員經由過程采取辦法合適GATT第20條,就可以使其辦法合適WTO任務,是以遵照第20條任務的辦法就應當被視為第170段所說的“合適WTO任務”。

專家組對以上不雅點一一停止了剖析。在斟酌《中國任務組陳述》的內在的事務之前,專家組提到了議定書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這兩款是關于海關所需支出和國際稅收的,都提到了“應當合適GATT1994”(shallbeinconformitywiththeGATT1994),但這一措辭沒有呈現在第家教11條第3款。專家組以為,持續三段而措辭分歧,表白了中國和WTO成員的居心選擇,應該予以器重,而第11條第3款沒有這一措辭,只能懂得為中國參加WTO時的一項商定,即中國的出口稅許諾完整源自議定書,而第20條不實用于這些許諾。此外,專家組還以為第5條第1款的措辭與第11條第3款和第170段并不類似。

專家組以為,假如中國和WTO成員想要第20條作為出口稅許諾的抗辯,就會在第11條第3款或議定書其他處所明說。此外,中國和WTO成員可以商定出口稅許諾是GATT許諾的構成部門。例如,可以將出口稅許諾歸入GAT1對1教學T減讓表,從而實用于第20條的普通抗辯。但是,中國和WTO成員并沒有這么做。

專家組還發明,第170段沒有專門提到出口稅的任務,而是說起了“入口和出口的稅費”(chargesandtaxesleviedonimportsandexports)。第170段答應應用稅費,只需合適GATT的相干條目就行。是以第170段基礎上是重復了某些GATT規定項下的許諾。但是,本案的題目觸及第11條第3款,與此分歧,是關于僅對出口征收的稅收,并且為該款所制止,不屬于GATT管轄。專家組以為,第170段沒有昭示,有沒有暗示任何與本案相干的破例或許來自GATT的機動性。第170段觸及對入口和出口征收的國際稅,應該遵照GATT的特定例則,而第11條第3款則觸及GATT中并不存在的任務,即制止應用出口稅。

這種說明,還獲得了《中國任務組陳述》第私密空間155段和第156段簡直認。這兩段是明白關于撤消出口稅的,列在第C節(“出口治理”)(1)(關稅、辦事的所需支出,國際稅實用于出口)項下。第155段與第11條第3款的措辭雷同,而第156段則規則:中國指出大都產物都免征出口稅,但有84中產物征收出口稅。此處并沒有昭示或暗示說起引用GATT第20條停止抗辯的題目。在會談的時辰,中國和WTO成員原來是可以說起第20條的。例如,在陳述書第164段和第165段的應用多少數字限制部門,就提到了“包管…此類限制合適《WTO協議》”和“除非這些辦法在《WTO協議》…項下被證實為公道”。但中國和WTO成員并沒有如許做。

總之,專家組以為,陳述書第170段并不克不及說明為答應中國徵引第20條停止抗辯。陳述書中也沒有此類昭示或暗示的規則。

三、作為高低文的《WTO協議》中的其他規則

專家組最后考核了GATT中能否有其他規則可以或許支撐中國的不雅點。專家組以為,《馬拉喀什協議》中并不存在總體的、籠罩一切的破例(generalumbrellaexception)。例如,該協議有實用于一切協定的表決規定,但沒有實用于一切協定的“普通破例”(generalexception)。每個協定都有本身的破例或機動性。GATT的其他條目也許與出口稅相干,但并沒有包括實用于《中國參加議定書》第11條第3款那種出口稅的規律,并且私密空間沒有條目說起GATT第20條。是以,就呈現了GATT第20條可否用于違背GATT之外規則的題目。

第20條規則,“本協議(thisAgreement)的任何規則都不得說明為制止采取或實行…某些辦法。”“本協議”表白破例僅實用于GATT,而不是其他協議。有些情形下,WTO成員經由過程徵引的方法,將第20條引進其他協議。例如,《TRIMs協議》就明白徵引了第20條。專家組以為,將第20條破例實用于TRIMs任務的法令基本是《TRIMs協議》中的引進條目,而不是GATT第20條的文本。還有一些WTO協議制訂了本身的破例條目。例如,GATS第14條就是普通破例條目。TRIPS、TBT和SPS也有本身的機動性和破例。是以,在這種情形下,公道的推論是:假如GATT第20條意在實用于議定書第11條第3款,就應該有表白這種關系的用語。但是,如上所述,第11條第3款并沒有如許的用語。

中國以為,實行出口稅的權力表現在作為全體的WTO各項協議中,這些協議確認了每個成員治理商業的固有的主權(inherentandsovereignright)。上訴機構在“中國出書物和音像制品案”中曾指出,這種權力是WTO成員國當局所固有的權力,并非由《WTO交流協議》如許的國際公約所付與。中國以為,第11條第3款表白,WTO成員在請求中國某些情形下制止出口稅的時辰,并沒有褫奪其治理商業的固有權力。專家組批准WTO成員有治理商業的固有主權的不雅點,但專家組以為,WTO成員和中國在會談和批準《WTO私密空間協議》的時辰,就行使了這項權力。在會談參加WTO的時辰,中國也行使了這項權力。中國的不雅點意味著,中國有治理商業的固有權力,而這項權力超出有關這項權力行使的WTO規定之上。專家組以為,中國有治理商業的主權,使其會談告竣了議定書第11條第3款。在治理商業的主權、取得的權力訂定合同定書第11條第3款之間并沒有沖突。相反,中國的議定書及其各項權力任務,恰好是主權的終極表達情勢。

四、結論

專家組以為,第11條第3款的措辭消除了徵引GATT第20條的能夠性。基于上述緣由,專家組以為議定書沒有供給徵引第20條的根據。假如答應如許的破例,就會轉變議定書的內在的事務和會談所告竣的準確均衡,進而傷害損失國際商業體系體例的可預感性和法令平安性。

專家組指出,第11條第3款沒有徵引GATT第20條的權力,意味著中國與良多WTO成員有所分歧;這些成員經由過程議定書條目或許作為開創成員沒有被制止應用出口稅。但是,依照擺在眼前的文本,專家組只能推定這是中國和WTO成員在參加會談中的意圖。這種情形孤登時對待,能夠是不服衡的(imbalanced),但專家組沒有找到徵引第20條的法令根據。[13]

附錄三:上訴機構陳述

一、《中國參加議定書》第11條第3款

中國提到了“破例情形”(exceptionalcircumstances)一詞。上訴機構以為,第11條第3款請求中國撤消實用于出口的稅費,除非這些稅費在附件6中有專門規則。而附件6則對所羅列的84種產物規則了最超出跨越口稅率。附件6的注釋進一個步驟廓清:最高稅率不得跨越,中國不得進步現有稅率(presentlyappliedrates),除非呈現破例情形(exceptunderexceptionalcircumstances)。這個注釋表白,中國可以進步“現有稅率”至附件6所設定的最高程度。很丟臉出“破例情形”這一用語可以解讀為中國可以徵引GATT第20條作為以下辦法的抗辯:對附件6之外的產物征收出口稅,或許出口稅跨越附件6所設定的限額。此外,注釋的第二句還說:當這種破例情形呈現時,中國應該在提稅之前與受影響的成員商量,以尋覓彼此接收的計劃。這進一個步驟表白,“破例情形”是指中國可以進步實行的稅率至附件6設定限額的情形。是以,附件6的注釋不克不及證實中國可以徵引GATT第20條作為出口稅的抗辯。

中國在專家組階段提出:歐盟以為中國違背了附件6,由於中國沒有與受影響的成員停止商量,而相干產物并非附件6所列產物;專家組認定中國違背了這一任務。中國以為,這表白附件6的破例答應中國對一切產物征收出口稅,除非呈現了“破例情形”,并且中國與受影響成員停止了商量。上訴機構以為,第二句中的“進一個步驟”(furthermore)一詞表白,第二句和第三句中的任務,包含商量任務,是第一句中的不跨越最高稅額任務的彌補。注釋不克不及表白答應中國對附件6之外的產物征收出小樹屋口稅,或許超越附件6設定的限額。專家組以為中國對未列在附件6之中的原資料征收出口稅而未與受影響的成員商量,不合適附件6的任務,上訴機構不克不及批准。上訴機構以為,由于這些產物沒有列在附件6中,附件6注釋中的商量任務并不實用。

中國提到了GATT第8條,以為既然議定書第11條第3款請求出口稅以合適GATT第8條的方法實行,則假如不依照這種方法,就違背了1對1教學議定書第11條第會議室出租3款和GATT第8條,而違背了第8條,當然就可以徵引第20條停止抗辯。上訴機構以為,第8條固然提到了實用于進出口的一切所需支出,但明白消除了出口稅,而出口稅恰好是本案所要處理的題目。既然出口稅不在共享空間第8條范圍之內,則不會呈現能否合適這一條的題目。是以,第20條也允許以用作第8條所觸及所需支出的抗辯,卻不克不及實用于出口稅。

正如專家組所指出的,第11條第3款明白提到了GATT第8條,但沒有說起GATT的其他條目,例如第20條。不只這般,第11條第3款并沒有相似于第5條第1款的措辭,即上訴機構在“中國出書物和音像制品案”所說明的“在不影響中國以合適《WTO協議》的方法治理商業的情形下”。這表白,中國不克不及由于第20條。

二、《中國參加議定書》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

上訴機構以為,這兩款是分辨關于海關所需支出和國際稅收的,并且都提到了“應當合適GATT1994”,而第3款是關于出口稅收和所需支出,並且沒有提到“應當合適GATT1994”,這進一個步驟支撐中國不克不及徵引第20條的懂得。不只這般,中國撤消出口稅的任務完整來自議定書,而不是GATT,是以可以推定,假如有徵引GATT第20條的配合意圖(commonintention),則議定書第11條第3款或議定書的其他處所就應該有所表現。

三、《中國任務組陳述》第170段

中國以為,第170段與議定書第11條第3款都實用于出口稅,是以第170段中的機動性也實用于第11條第3款。

上訴機構以為,《中國任務組陳述》列出了良多追蹤關心和許諾,其浩繁段落是依照主題編排的,例如“影響貨色商業的政策”一節就分為“商業權”、“入口治理”、“出口治理”和“影響貨色商業的國際政策”等分節,而第170段屬于分節D“影響貨色商業的國際政策”第一末節“對進出口產物征收的稅費”。從分節D的題目和第一末節僅有的別的一段即第169段看,第170段事關對進出口征收稅費的國際政策,并且列出了有關處所各級當局對入口產物征收的增值稅和額定所需支出方面的許諾。是以,第170段與第11條第3款的相干性無限,對說明撤消出口稅的許諾感化不年夜。相反,第155段和第156段則是關于出口稅的。第155段與第11條第3款很是類似,而第156段則規則:中國指出大都產物都免征出口稅,但有84中產物征收出口稅。與第11條第3款一樣,這兩段都沒有說起GATT第20條抗辯。這進一個步驟支撐了中國沒有徵引第20條的懂得。

四、中國治理商業的權力

上訴機構以為,正講座場地如專家組所指出的,WTO成員有時辰會將GATT第20條引進其他協定。例如,《TRIMs協議》第3條就明白引進了第20條,規則“GATT1994的一切破例都實用于本協議。”但在本案中,第11條第3款明白提到了GATT第8條,而沒有說起GATT的其他條目,包含第20條,這一現實具有主要意義。

在“中國出書物和音像制品案”中,上訴機構以為中國有權徵引GATT第20條,根據的是議定書第5條第1款的開端語。正如專家組所指出的,第11條第3款沒有如許的用語,是以不克不及批准中國的不雅點,即阿誰案件的判決表白中國可以徵引第20條作為出口稅的抗辯。

中國還援用了良多其他協定,包含《WTO協議》的媒介,以為專家組認定中國廢棄了實行出口稅以增進維護資本和公共安康這些非商業好處的權力,就是搗亂了議定書中權力與任務的均衡。上訴機構以為,《WTO協議》媒介列出了良多目的,包含進步生涯程度、維護周遭的狀況、擴展生孩子和商業,以及為可連續成長而最佳應用資本。序文最后說,應該樹立融會的、更有活氣和加倍耐久的多邊商業體系體例。從這些用語可以看出,《WTO協議》作為一個全體,反應了商業和非商業追蹤關心之間的均衡。但是,這些目的及其均衡,都不克不及闡明GATT第20條能否實用于議定書第11條第3款的題目。第11條第3款明白許諾撤消出口稅,并且沒有說起GATT第20條,是以就沒有根據認定第20條實用于出口稅。

五、結論

上訴機構依據DSU第3條第2款,用《維也納條約》的國際公法習氣說明規定,以綜合方法(inaholisticmanner),剖析了中國可否在本案中徵引GATT第20條作為抗辯的題目,認教學場地定專家組的判決沒有過錯。

楊國華,男,1965年3月生。1996年結業于北京年夜學法令系,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中華國民共和國商務部公約法令司副司長。

【注釋】

[1]本案觸及礬土、焦炭、氟石、鎂、錳、碳化硅、金屬硅、黃磷和鋅等9種原資料。中國對除碳化硅和黃磷之外的7種產物征收了10-40%的出口稅,對對礬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鋅等5種產物實行了出口配額。

同時實用出口稅和出口配額的產物為礬土、焦炭、氟石和鋅。

[2]第20條“普通破例”(GeneralExceptions):在遵照關于此類辦法的實行不在情況雷同的國度之間組成肆意或分歧理輕視的手腕或組成對國際商業的變相限制的請求條件下,本協議的任何規則不得說明為禁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藍大人之所以對他好,是因為他真的把他當成是他所愛、所愛的關係。如今兩家對立,藍大人又怎能繼續善待他呢?它自然而實行以下辦法:

(a)為維護公共品德所必須的辦法;

(b)為維護人類、植物或植物的性命或安康所必須的辦法;

(c)與黃金或白銀進出口有關的辦法;

(d)為包管與本協議規則不相抵觸的法令或律例獲得遵照所必須的辦法,包含與海關法律、依據第2條第4款和第17條履行有關壟斷、維護專利權、商標和版權以及避免訛詐行動有關的辦法;

(e)與牢獄囚犯產物有關的辦法;

(f)為維護具有藝術、汗青或考古價值的國寶所采取的辦法;

(g)與維護可用盡的天然資本有關的辦法,這般類辦法與限制國際生孩子或花費一同實行;

(h)為實行任何當局間商品協議項下任務而實行的辦法,該協議合適提交締約方全部且締約方全部不持貳言的尺度,或該協議自己提交締約方全部且締約方全部不持貳言;

(i)在作為當局穩固打算的一部門將國際原料價錢壓至低于國際價錢程度的時代內,為包管此類原料賜與國際加工財產所必須的多少數字而觸及限制此種原料出口的辦法;可是此類限制不得用于增添該國際財產的出口或增添對其供給的維護,也不得偏離本協議有關非輕視的規則;

(j)在廣泛或部分供給缺乏的情形下,為獲取或分派產物所必須的辦法;可是任何此類辦法應合適以下準繩:即一切締約方在此類產物的國際供給中有權取得公正的份額,且任何此類與本協議其他規則紛歧致的辦法,應在招致實在施的前提不復存在時即行結束。締約方全部應不遲于1960年6月30日審議對本項的需求。

[3]專家組陳述,第7.116段。

[4]專家組陳述,第7.160段。專家組提到了“美國輪胎案(中國)”(DS399)專家組的一個不雅點(第7.10段):專家組的義務,不是從頭審查(recalibrate)WTO成員在會談中批准了什么,從而招致了中國參加WTO。專家組陳述,腳注192。

[5]“中國出書物和音像制品案”(DS363)專家組陳述,第7.743段。

[6]上訴機構陳1對1教學述,第205-233段。

[7]“中國出書物和音像制品案”上訴機組成員:Hillman,PresidingMember;Oshima,Member;Ramírez-Hernández,Member。“原資料案”上教學訴機組成員:Ramírez-Hernández,PresidingMember;Hillman,Member;Oshima,Member。

[8]上訴機構用加倍清楚的說話,一一“採納”了中國的主意。例如,關于附件6注釋,上訴機構以為:這個注釋表白,中國可以進步“現有稅率”至附件6所設定的最高程度;很丟臉出“除非呈現破例情形”這一用語可以解讀為中國可以徵引GATT第20條作為以下舞蹈場地辦法的抗辯:對附件6之外的產物征收出口稅,或許出口稅跨越附件6所設定的限額。上訴機構陳述,第284段。

[9]上訴共享會議室機構說,“假定成立”(assumptionarguendo)是一種法令技能,有助于審訊職員停止簡略高效的決議計劃。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應用這種技能,但它并紛歧定能為法令結論供給堅實的基本。它能夠晦氣于對WTO法令做出清楚的說明,并能夠給實行形成艱苦。將此技能用于某些法令事項,例如專家組法令剖析的本質所依靠的管轄權或初步判決事項,還能夠發生題目。WTO爭端處理之目標,是以保護WTO成員權力和任務之方法處理爭端,并且依照國際公法之凡是說明規定廓清有關協議的現有規則。是以,專家組和上訴機構不克不及拘于選擇最為快捷的方法,或許一個或多個當事方所提出的方法,而應該采取一種剖析方式或構造,以恰當處理教學場地題目,對相干題目停止客不雅評價,便于爭端處理機構做出提出或判決。

詳細到本案,上訴機構以為,專家組應用“假定成立”的技能,存在三個題目。其一,假如中國不克不及徵引第20條(a)項,則專家組此前認定中國沒有遵照商業權許諾就可了案了,而依據該項停止剖析就不需求了。其二,專家組根據該項所停止的推理,特殊是對涉案辦法的限制性所作的剖析,必定水平上依靠于可否引用該項作為抗辯,是以專家組的這部門剖析,其基本具有不斷定性(專家組在剖析中國的辦法能否為維護公共品德所“必須”時,審查的原因之一,是該辦法對國際貿易的限制性影響,而這項審查,也是在假定第20條可以直接徵引的條件下停止的。見專家組陳述第7.788段)。其三,對中國若何實行判決帶來了不斷定性,即實行辦法能否合適WTO任務,能否會遭到進一個步驟挑釁。是以,上訴機構以為,專家組在本案中應用這種技能,有悖于WTO經由過程爭端處理增進平安和穩固性之目的,無助于處理爭端,并且對中國若何實行任務帶來了不斷定性。上訴機構以為,該事項屬于爭端處理體諒第17條第6款所說的法令說明題目,決議予以審查。上訴機構陳述,第213-215段。

[10]上訴機構陳述,第572段。

[11]即“恰當”是一個絕對概念,是絕對于補助所形成的傷害損失而言的,而假如傷害損失不復存在,就不克不及說反補助稅的數額是恰當的。“雙重接濟案”上訴機組成員:Ramírez-Hernández,Pr家教esidingMember;Bautista,Member;VandenBossche,Member。

[12]《爭端處理體諒》第3條第2款。

[13]專家組提到了“美國輪胎案(中國)”(DS399)專家組的一個不雅點(第7.10段):專家組的義務,不是從頭審查(recalibrate)WTO成員在會談中批准了什么,從而招致了中國參加WTO。專家組陳述,腳注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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